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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设备是否计入固定资产

编辑:西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20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该细则第三十一条第5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租入设备支付的手续费,以及设备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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